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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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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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A9XXXX、苏F4XXXX车辆维修费、牵引费合计109,900元。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鉴定费5,500元,合计诉讼费6,791元,由原告***负担52元(已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负担6,739元(已付5,500元,其余1,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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