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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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120000元。 二、撤销本院(2016)粤52民终399号民事判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梅州市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514866.73元。 四、驳回***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再审请求、伟业运输公司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6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640元,梅州市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890元,***负担85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62元,由伟业运输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