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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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609.0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告***负担108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05元,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