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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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庵埠仙溪东园食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庵埠仙溪东园食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7000元、利息2065457.05元(利息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另计); 二、被告***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李伯公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以最高额1120000元为限)对借款本金1027000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为限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潮州市庵埠仙溪东园食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0元,由被告潮州市庵埠仙溪东园食品厂、***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深圳市广达兴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