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6100元及利息(以356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为“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6100元及利息(以356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杭州汇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44元,由萧县皖龙建安有限公司、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