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住房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4081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逾期给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被告新余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