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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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荣环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90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