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已还至2017年10月20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