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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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河源雄腾物流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赔付279654.03元。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汇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东源县支行,账号:44×××57)。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81元,由被上诉人河源雄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81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