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4民初22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道宏(周道红),男,住***。

被告: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73025261。

法定代表人:余世德。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79458818X。

法定代表人:黄道成。

住所地:商城县温泉大道158号。

原告***与被告周道宏、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向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秀敏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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