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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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4民初22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周道宏(周道红),男,住***。 被告: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73025261。 法定代表人:余世德。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79458818X。 法定代表人:黄道成。 住所地:商城县温泉大道158号。 原告***与被告周道宏、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城县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向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秀敏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