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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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连平县名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源市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给原告连平县名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从2019年4月16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连平县名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直至涉案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连平县名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由被告河源市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