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
洛阳新创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新兆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洛阳新兆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10.152‰计算,2020年12月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5.228‰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545766.4元)。

被告洛阳新兆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0月22日按月利率10.152‰计算,2020年10月23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5.228‰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23403.2元)。

三、被告洛阳新创玻璃有限公司、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洛阳新兆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新创玻璃有限公司、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70元,由被告洛阳新兆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新创玻璃有限公司、洛阳芊卉花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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