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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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489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9元,原审被告***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预交的30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