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河源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489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9元,原审被告***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预交的30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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