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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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 二、被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