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5324.42元(可直接支付至开户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运河支行,户名:***,账号:62×××1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2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负担306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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