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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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 江西和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和鑫环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和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止2019年7月21日为343292.4元,2019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江西和鑫环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乐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西和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和鑫环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乐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和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5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46元,由被告江西和鑫机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和鑫环保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乐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被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