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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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江西金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0,124.74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西金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141,9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36元、被告江西金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34元,被告江西金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