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分社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溪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陶积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0元、利息32172.53元、逾期加收利息9500.3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被告陶积粮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同意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