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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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7820.3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9042.6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原告***负担124元,由被告***负担2222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