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 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 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4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2016年3月5日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与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和第四项“驳回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煤炭款46602.32元”为: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煤炭款546602.32元; 四、变更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业务费22920元,并赔偿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损失(业务费)107720元”为: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业务费2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62元,由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3元,由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