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
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
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4247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2016年3月5日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与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和第四项“驳回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煤炭款46602.32元”为: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煤炭款546602.32元;

四、变更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业务费22920元,并赔偿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损失(业务费)107720元”为: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业务费22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62元,由余姚市振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3元,由太康县亚军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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