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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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雅臣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反诉被告)平湖市雅臣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及遗留现场 材料款15026.85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5026.85元为基 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 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 14- 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雅臣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四、案件评估费3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600元[评估费 已由原告(反诉被告)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应承担的16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反诉被 告)平湖市雅臣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 ***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 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 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15-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 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 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 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 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