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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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借款本金1953538.21元及截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263588.34元,并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7元,由被告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