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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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122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1668.58元; 三、原告***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从理赔款151790.58元中,扣留10000元后,将141790.58元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10的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被告华海保险公司承担1210元,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承担459元,(因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10的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