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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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773.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