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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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车辆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共计410994.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由原告***负担6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负担961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