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潍坊国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邯郸市丛台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艾瑞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潍坊鑫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车辆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共计410994.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8元,减半收取4554元,由原告***负担6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负担961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10-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