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吉市西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1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西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林、金日善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延仲字第135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西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林、金日善于2020年12月15日自行向本院指定账户xxxxxxxxxxxx号汇款人民币2455元,即自动履行了(2019)延仲字第1351号裁决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延吉市西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卫生费、滞纳金、仲裁费、公告费;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人民币50元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被执行人李明姬的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19)延仲字第1351号裁决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