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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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578500元; 二、驳回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2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4619元,由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35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9489元,由洛阳中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