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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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盛康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
诸城万洋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城万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423398.37元(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及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对被告诸城万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万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7664元,减半收取238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32元,由被告诸城万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诸城信合锻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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