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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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260688.53元,利息6855.7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7月2日),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安丘市潍徐北路东侧龙耀锦都21#楼东2单元1605室,所有人为***,登记证号为鲁(2020)安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258号]一处享有抵押权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潍坊咏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诉讼保全费1858元,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