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借款本金260688.53元,利息6855.7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7月2日),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坐落于安丘市潍徐北路东侧龙耀锦都21#楼东2单元1605室,所有人为***,登记证号为鲁(2020)安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258号]一处享有抵押权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潍坊咏龙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诉讼保全费1858元,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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