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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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22民初2490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纪昌,系该公司马楼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两年内清偿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按月利率7.8‰计算,逾期按月利率10.1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被告***、***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27日之前的利息为18839.6元,2020年8月2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1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璞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依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