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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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 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海西(深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4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利息8469088元(2018年2月7日后利息以本金19665066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4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对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对***所负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8000万元增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508元,由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缴纳71083元,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缴纳76508元,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缴纳76508元,由三上诉人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