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
宁夏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5527.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342552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为388281.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6元,由原告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负担4866元,被告宁夏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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