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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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西林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酒泉市鑫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止2018年3月2日利息(包括复利、罚息)21544.77元并按年利率10.44%承担2018年3月3日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承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 三、被告酒泉市西林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鑫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酒泉市西林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鑫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