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平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明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9)粤0104执1272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未清偿本院(2018)粤0104民初179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出资额600000元和4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平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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