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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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9)粤0104执1272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广州新明伙餐饮策划有限公司未清偿本院(2018)粤0104民初179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出资额600000元和400000元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平元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