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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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 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玖一颐和休闲养生度假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确认案涉连带保证担保有效,确认案涉抵押担保有效;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蒸湘支行负担1650元,由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