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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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经济损失634801.8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万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珠晖友豪客运有限公司赔偿134801.8元,扣除已支付的47000元,尚应支付87801.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3600元,二审诉讼费9274元,合计1287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8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珠晖友豪客运有限公司负担40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