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钜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钜盛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6976882.36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