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利大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利大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加工款171141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加工款为本金,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被告广州市利大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