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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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优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30000元。 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优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