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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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贷款本金780611.89元,并给付截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25268.49元,罚息1092.87元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8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39772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就***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不动产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款项在在登记债权数额8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83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合计10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