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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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账号为07×××04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30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一年。 二、对担保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年。 三、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