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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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18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2883.84元、罚息16360.87元、复利1462.22元,并继续支付之后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罚息以本金118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3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2883.84元及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35%计算至付清之日;罚息、复利的总额不超过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