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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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从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至); 二、被告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对***、***、***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被告***、***、***、成都市方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