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冻结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账户(36001550020050001502)内的存款,限额2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继续冻结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账户(900101040037183)内的存款,限额2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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