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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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市五家山硫铁矿有限公司 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五家山硫铁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油市硫铁矿采矿权(C5100002012026110124011),冻结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绵竹市侧土地的使用权【权证号:川(2016)绵竹不动产权第0000714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35%、出资金额:2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山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65%、出资金额:52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德阳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62.5%、出资金额: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德阳星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37.5%、出资金额:3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江油市五家山硫铁矿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46.67%、出资金额:14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江油市五家山硫铁矿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46.67%、出资金额:16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以被保全财产变现金额7700万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