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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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市欣联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092元、护理费5455元、交通费909元,以上共计394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2309元、护理费545元、交通费91元,以上共计3945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3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以上共计1959.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负担137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欣联城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