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品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品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94943元,支付以上述未归还款项为基数,按年息6%为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元,由被告杭州品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杭州品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