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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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10882.66元、误工费27000.00元(90.00元/天×300天)、护理费10520.00元(住院23天×120.00元/天,计2760.00元,出院后97天×80.00元/天,计7760.00元),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847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3372.66元,由被告***赔偿3035.40元(3372.66元×90%),由原告***自行承担337.26元(3372.66元×10%)。 二、被告***预付原告***医疗费7222.00元,支付住院期间14天护理费1680.00元(住院14天×120.00元/天),合计8902.00元,执行时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应付给原告***的赔偿款48476.00元中,扣除被告***应赔偿原告***3035.40元后,剩余5866.60元付给被告***。 三、两次鉴定费合计21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已支付1440.00元,原告***已支付720.00元),由被告***承担1296.00元,原告***承担864.00元。 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元,由被告***承担468.00元,原告***承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预交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