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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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8433.7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8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包施工的北海瀚宇国际大厦之A塔楼(从负2层至第8层)及裙楼(地下负1层至第4层)因其施工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上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808元(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808元,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049元(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98021元(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24383元;39838元、7500元、126300元),由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38元,瀚宇公司负担173638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各5000元),由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人出庭费3000元,由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各方应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结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