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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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力洲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8262号 原告: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东,董事长。 被告:江苏新力洲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翠娥,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继荣,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鲁当柱,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力洲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送达《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蒙兴物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红蔓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